2018年12月,周先生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左脚骨折,经治疗,对左脚末趾末端进行切除。随后,周先生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鉴定部门根据工伤鉴定标准的“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一项,鉴定为十级伤残。周先生凭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金。保险公司称,根据条款约定,申请伤残金应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需重新鉴定。经鉴定,周先生未达到人身保险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拒赔处理。
【案例提示】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主要用于职工申请工伤赔偿。
但商业保险中申请伤残金理赔,一般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具体以产品条款或业务协议约定内容为准)。在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情况下,只有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金理赔。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每级相差10%。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务必阅读并理解关于伤残鉴定的要求及标准,避免后期产生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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