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中有专家认为,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利用互联网实现的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在推进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为隐蔽、更为迅捷的犯罪平台,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
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蓬勃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有专家建议,涉及“窃用”支付宝账户余额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有司法人员提出,应当严格区分使用支付宝余额消费行为与利用支付宝所绑定的银行卡消费行为,将“窃用”支付宝账户原有余额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将利用支付宝账号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从银行卡中支付消费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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